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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起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起某甲,男,彝族,196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2********,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6月24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起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起某甲到起家村冒回山自家地里做农活,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老虎刺林山林森林火灾。经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7.92公顷(268.8亩),受损直杆桉树181株,受损栎类林木2688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起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林权证,证实被烧毁的山林权属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的情况;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起某甲对起火点进行辨认的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7.92公顷;7.证人起某乙等人证言,证实起某甲失火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起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起某甲因在自家农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7.9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起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起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起诉书12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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