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83********,汉族,高中文化,乐山五通桥区人,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区**镇**街***号附**号**楼,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9年9月24日因该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珙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重报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条缅甸蟒在家饲养,一个月以后,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想喂养便在QQ“成都市爬宠爬虫交流群”中发布出售缅甸蟒的信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夫妻在成都市金牛区**路**豆花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缅甸蟒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QQ昵称“成都毒药”的人联系后,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到 “成都毒药”住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红尾蚺一条在家中饲养,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好后,二被告人将该红尾蚺以1700元出售给罗某某。
经鉴定,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蟒蛇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价值30000元/条;红尾蚺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价值50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成都一餐馆及家中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国萍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2.起诉书一式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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