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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起诉书(孙某某、符某甲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组,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系农民。该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队**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无业。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儋州市**路**栋**室,个体经营。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无业。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无业。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系农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符某甲、钟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陈某乙、邱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梁某甲、周某某、符某丙、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符某甲在网络上散布色情服务信息,被害人加上预留的微信号后二人分别通过微信冒充“客服”、“按摩小姐”、“财务”等角色,假装告知被害人挑选的“小姐”已经到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以缴纳服务费、健康费、安全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孙某某、某某甲联系好网络“洗钱”的被告人钟某乙,将骗取的钱转入某某乙的微信****,由某某乙安排取出。

经核实,被害人及被骗财物情况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王某某被骗6800元。

2、广东省**县冯某某被骗3400元。

3、深圳市**区郝某某被骗680元。

4、河南省**县余某甲被骗8160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周某某被骗1960元。

6、**尹某某被骗9540元。

7、山西省**市李某某被骗4940元。

8、甘肃省**市林某某被骗2720元。

9、广东省**市黄某某被骗4400元。

10、**市沈被骗1000元。

11、**市**区杨被骗1360元。

12、安徽省**市许被骗2040元。

13、浙江省**市俞被骗4400元。

14、山西省**市姚某某被骗4740元。

15、江苏省**市吴某某被骗4340元。

16、广东省**市陈某某被骗880元。

17、山西省**市阴被骗2720元。

18、山西省**市郭被骗2040元。

19、广东省**市刘某甲被骗1659元。

20、山西省**市臧被骗680元。

21、广东省**市廖某某被骗1760元。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曾某某被骗1760元。

23、**市冉某某被骗1330元。

2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刘被骗1360元。

25、山东省**市包被骗3520元。

26、浙江省**市罗某某被骗3850元。

27、四川省**市朱某某被骗4080元。

28、贵州省**市刘某乙被骗12040元。

29、广东省**市王某某被骗2040元。

30、江苏省**县朱某某被骗680元。

31、山西省**市郭某乙被骗12160元。

32、四川省**市余某乙被骗480元。

33、青海省**市郑某某被骗680元。

34、黑龙江省**市林被骗1196元。

35、贵州市**县田被骗698元。

36、广东省**市郑某某被骗2692元。

37、吉林省**市李某某被骗680元。

38、陕西省**市闫被骗680元。

被告人孙某某、符某甲诈骗金额共计120145元。

(二)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梁某乙根据购买“融360”平台贷款人的公民信息拨打电话,冒充“360贷款”软件平台客服以交纳手续费、合同材料费、偿还能力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等人联系好网络“洗钱”的被告人钟某乙等人,由某某乙等人安排取款。

经核实,被害人及被骗财物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9日,海南省**市符某丁被骗10118元。

2、201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李某某被骗2118元。

3、2019年7月底,四川省**市居民敬被骗3000元。

4、2019年8月9日,福建省****县陈被骗118元。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诈骗金额共计15354元。

(三)2019年5月份开始,根据购买的公民信息拨打电话,冒充“融360”软件平台客服以交纳合同材料费、激活账户费、首期还款额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某。陈某乙等人联系好网络“洗钱”的被告人某某乙,由某某乙安排取款。

经核实,被害人及被骗财物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28日前后,湖南省**市文被骗4006元。

2、2019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朱某丙被骗5676元。

被告人陈某乙、邱某某诈骗金额共计9682元。

(四)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多名被告人分别联系好网络“洗钱”的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乙在明知上述人员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为之安排取款,向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的被告人梁某甲索要银行卡。经梁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符某丙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钟某乙,由钟某乙将诈骗所得转账到梁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内,梁某甲再联系周某某、符某丙、谢某某等人将钱取出。

经核实,被告人钟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45181元;被告人梁某甲安排取款总额为167924.8元;被告人周某某取款金额为57057元;被告人某某丙取款金额为43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取款金额为67867.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乙、梁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陈某乙、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陈某乙、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事先通谋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周某某、符某丙、谢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帆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符某甲、钟某乙、梁某甲、符某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陈某乙、邱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路**号**宿舍**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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