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4********,汉族,中专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座**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起由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客车与牌号为鄂B*****出租车发生碰擦。报警后,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
2014年10月29日立案后,黄某某称当晚是其公司员工罗某某驾驶鄂B*****小型客车,罗某某接受调查后承认是其驾驶。2019年9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人像鉴定,经鉴定:事故发生当天鄂B*****小型客车驾驶员系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书》;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国胜
2020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光盘壹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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