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路保柱,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号,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保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镇、高邮城区等地,盗窃4起,窃得他人电动自行车4辆。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镇区**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美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4元。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镇**路**号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吾悦广场附近,乘隙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开发区**社区**路**号隔壁巷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被告人路保柱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路保柱的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保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保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保柱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保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保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路保柱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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