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路保柱,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路保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5月9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路保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保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路保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路保柱,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路保柱在高邮市通湖路**男装店门口非机动车停车位处,乘隙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被告人路保柱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路保柱的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保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保柱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保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王洁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路保柱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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