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路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坤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路坤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关坡观音庙脚的巷子附近,强行破坏被害人孙某某家门锁,将其养的两只画眉鸟和两个鸟笼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坤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路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宗星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路坤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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