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路坤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路坤,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抢劫罪2008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坤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路坤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关坡观音庙脚的巷子附近,强行破坏被害人孙某某家门锁,将其养的两只画眉鸟和两个鸟笼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坤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路坤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宗星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路坤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