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路夕戈,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11010819860919372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夕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本市门头沟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其住处,通过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汪某某、杨某甲,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汪某某、杨某甲为购买口罩和测温枪货款46880元,后用于消费和还债。经汪某某、杨某甲催要,路夕戈交付4000只总价为 5600元口罩。骗取数额为41280元。
2.2020年2月4日至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为购买口罩货款100520元,后用于消费和还债。经付某某催要,路夕戈先后交付400只总价为800元的口罩,交付1800只总价为5000元的口罩,并于2020年2月5日至3月10日期间退还付某某24989元。骗取数额为69731元。
3. 2020年2月5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为购买口罩货款45100元,后用于消费和还债。经陈某某催要,路夕戈于2020年2月13日至3月9日期间退还陈某某15800元。骗取数额为29300元。
4. 2020年2月9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为购买口罩货款55000元,后用于消费和还债。经胡某某催要,路夕戈退还胡某某8000元。骗取数额为47000元。
5.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向某某为被害人张某某和姚某某购买口罩货款84000元,骗取杨某乙为被害人姚某某购买口罩货款71720元。经杨某乙、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姚某某催要,路夕戈于2020年2月19日至2月20日期间退还杨某乙30000元,于2月16日至2月22日退还向某某18500元,于2月23日至2月25日退还姚某某8000元,于2月25日退还张某某1000元。骗取数额为98220元。
6. 2020年2月28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路夕戈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具有口罩工厂渠道,能够低价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为购买口罩和测温枪货款14510元,后用于消费和还债。骗取数额为1451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路夕戈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照片及记录、支付宝转账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向某某、杨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杨某甲、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夕戈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视频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夕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夕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夕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孙成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路夕戈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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