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住保德县**镇**村附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8月5日由保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路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住保德县**镇**公司附近,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8月5日由保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后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于同年9月12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强奸罪、被告人路某乙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晚,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与被害人路某某饮酒后,一起去保德县“爱尚玩KTV”801包间唱歌。在该包间内,被告人路某乙趁被害人路某某酒后无法反抗,将手从被害人路某某短裤裤管伸入内裤中,抚摸被害人路某某的大腿、外阴后离开现场,后被告人路某甲又趁被害人路某某酒后无法反抗,将被害人路某某的外裤、内裤等衣物脱下,实施强奸后离去。被害人路某某于次日凌晨0时40分走出该KTV门外求助路人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趁被害人酒后无法反抗,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乙趁被害人酒后无法反抗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琴琴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被告人路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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