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路**村路**组**号。2013年犯危险驾驶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X041线由东向西行至新淝闸路段,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1079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