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路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0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路杰编造投资项目,并对被害人田某某作出短期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虚假承诺,骗取田某某信任。2020年3月12日23时许,田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友鹏海鲜酒店门前向路杰转账3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路杰编造的项目,路杰收到钱款后全部用于还账、购买衣物等日常开销。后田某某按期催要投资款,路杰一直编造虚假事由进行拖延,至田某某报警,路杰未归还上述钱款。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路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路杰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她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书广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路杰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U盘壹个、补充材料叁拾陆页。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辩护人:许勇军、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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