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路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8〕67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95********,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吴某某约被害人姚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路**酒店**号房内,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姚某某放于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盗走并将盗窃所得财物交由被告人路某某。随后被告人路某某登陆姚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并从支付宝、微信原本绑定的银行卡向被害人姚覃智的支付宝和微信分别充值人民币10000元和19900元,同时修改姚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密码并解除手机绑定。在充值后,支付宝内有人民币10490元,微信内有人民币20210.47元。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于2018年6月17日5时许,将支付宝内的1030元消费。最后,被告人路某某将涉案手机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被路某某、吴某某挥霍。

2018年6月2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新桂网吧将被告人路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6月29日1时30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 凡

代检察员:韦巧梅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