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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2时许,乌中旗公安局**街派出所民警在对乌拉特中旗**镇**绕城**钓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付某某,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打渔游戏机进行赌博,并当场查获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李某某,赌博游戏机为被告人路某某所有。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在**钓场彩钢房内组织钓鱼人员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路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宝乐尔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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