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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8,汉族,本科文化,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光明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604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中路北**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3日至2014年11月1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担保公司)先后以河南省盛碧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城市亿合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河南省亿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亿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等为融资项目,采取自借自保的形式,聘用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为客户经理,对外公开进行宣传,以1-2.5%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路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获工资提成共计36954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350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56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获工资提成共计360747.94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3706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1537.8万元。

2019年8月15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北**号院将路某某抓获;2019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号院将李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路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安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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