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晋城市**混凝土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乡**村**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混凝土公司宿舍。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至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市**混凝土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乡**村**号,现暂住广西省北海市**区**小区**栋**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晋城市**混凝土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晋城市城区**镇**村**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10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在长治监狱服刑。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押回晋城。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系晋城市**混凝土公司的员工,负责对外追要公司的货款。三被告人在追要货款过程中,多次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路某某为首,王某乙、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具体如下:
1、2009年开始袁某甲担任**公司销售员,并负责回收其销售混凝土的货款,因工资提成纠纷,有8.2万元货款收回后未交给公司。
2016年,路某某到**公司工作,负责索要该笔债务,多次找袁某甲儿子袁某乙索要该款,但均未找到人。2017年5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提前到袁某乙居住的**小区等候。待袁某乙出现后,王某乙以技术不好为由,骗袁某乙帮其倒车,然后王某乙、路某某、王某甲三人拉拽、殴打袁某乙,将袁某乙强行拽进其车辆后排。王某甲开车到**公司,途中路某某、王某乙在车辆后排对袁某乙殴打。在**公司,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又对袁某乙拳打脚踢,提出让袁某乙还账,袁某乙无奈通过支付宝和手机银行给**公司转账3.1万,三人又将袁某乙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袁某乙不得已将自己的福克斯轿车(晋E*****)押在**公司,被迫在一份同意替袁某甲还债的协议书上签字,11时许袁某乙才离开公司。几天后,**公司的王三兵退回袁某乙3.1万元、金项链及福特车,并赔偿3万元。2017年5月18日,经北石店派出所调解,双方互不纠缠。
2、2015年,被害人张某甲向**公司购买混凝土时欠货款10万元。2017年4月8日,张某甲与**公司签协议约定2017年4月底和5月底分别还5万元,如违约付5万元违约金。张某甲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泽州县**镇**村找到张某甲、朱某某夫妇,将二人带到**公司谈如何还钱。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将张某甲夫妻二人分开看管,路某某和朱某某争吵后,向朱某某胳膊处打了一拳。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对张某甲拳打脚踢,随后将张某甲强行带到公司的狗笼旁继续对殴打,还把张某甲往狗笼子里推,威胁张某甲还钱。19时,张某甲被逼无奈叫朋友杨某某到**公司刷卡支付15万元(含5万违约金),夫妻二人才得以离开。经鉴定,张某甲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8月14日,张某甲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赔偿张某甲15万元。
3、2016年被害人张某乙欠**公司18万元工程款未结清。2017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到泽州县**镇等候前来办事的张某乙,双方发生争执,后路某某、王某乙强行将张某乙的霸道车(晋E*****)开走。
2017年12月15日,张某乙与张某丙、赵某甲等人到**公司还钱,并索要霸道车,张某乙和**公司会计田某某在办公室因验车的事情发生口角,互相动手。路某某、王某乙等人从院子冲进办公室对张某丙、赵某甲拳打脚踢,将其轰出办公室,继续对二人进行拳打脚踢,路某某和王某乙还手持铁锹进行殴打,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路某某、王某乙趁乱逃离现场。2018年1月9日,经北石店派出所调解,张某乙与**公司自愿调解。现霸道车已返还张某乙。
4、2017年8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赵某乙与**公司负责人王某丙在**县公安局背后一小区内面谈账务事宜,后赵某乙出来走到小区外农业银行门口一辆车旁时,被告人路某某从背后踹了一脚,并伙同多人将赵某乙拖进车的后排套上黑色头套,赵某乙被拉到陵川县的**混凝土公司内对账,直至8月16日凌晨1时许赵某乙同意用自己的奥迪A8轿车抵账后才离开。现该车已过户在王某丙名下。
5、2013年乔某某欠**公司80万元混凝土钱。2017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打电话将乔某某叫至**公司,老板王某戊和乔某某因债务发生口角后向乔某某脸上泼了一杯水,并让乔某某站到墙角,路某某和王某甲看管乔某某站了两个小时左右,乔某某悄悄给其表哥王某丁发求救短信,下午17时王某丁报警,路某某等人得知报警后才让乔某某离开公司。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五起,王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王某乙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2.证人朱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结伙作案,多次随意殴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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