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北京**火车司机,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勇,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4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丰台区**桥**路**号**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楼**门**号)。被告人马勇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61980********,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北京市丰台区,住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桥**里**楼**门**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王某甲、马勇、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杨雨桐、顾志贤、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张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0日、11月22日该分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9日、10月11日、12月2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王某甲、马勇、李某甲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均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路某某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HEETS、Fiit牌电子烟烟弹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所购进电子烟烟弹除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及赠送家人外,其余部分均与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闲鱼等网络交易平台对外销售。其中,李某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284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路某某销售Fiit牌电子烟烟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马勇向冯某某(另案处理)销售HEETS、Marlboro牌电子烟烟弹共计人民币82642元。
2019年3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马勇抓获。同年3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到案后,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马勇到案后主动检举李某乙、王某乙、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烟弹,并带领公安机关抓捕上述三人。
经检验,在被告人路某某处查获的HEETS、Fiit牌卷烟、在冯某某处查获的Marlboro牌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烟烟弹;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路某某、王某甲、马勇、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王某甲、马勇、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路某某与李某甲构成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马勇、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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