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农民。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女朋友)共同乘坐出租车外出,期间王某某用手机微信扫码付车费时,二被告人看见了王某某的微信零钱金额,路某某并偷窥到了微信支付密码,下车后路某某向白某某提议盗取王某某微信零钱里的现金,白某某表示同意,并向路某某传授了盗取现金后怎么删除转款记录的方法。后路某某、白某某共同到王某某在**镇街道**酒店开的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路某某趁王某某睡着之际,打开王某某手机,进入微信分三次向其两个手机微信(****82905****、****2****)里转入3800元钱,盗取后,将3800元赃款提现到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卡里(卡号:62179983400********),并按照白某某传授的方法,将自己手机及王某某手机内的交易记录全部删除掉。早晨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自己手机微信零钱内3800元钱被盗,追问二被告人,二人均予以否认,王某某遂报警。案发后,路某某退回所盗赃款3800元,王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文书、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路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主犯、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六)款、第三条18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白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六)款、第三条10项、18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白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艳平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