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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白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胡同**号,捕前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29日因盗窃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村**号,捕前无固定住所。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6、7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到三河市泃阳镇三里庄村雅豪装订厂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门外的大货车上的华为荣耀幻夜星河手机一部,并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出。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市场公允价格为1500元。

2、2020年9月19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到三河市文化广场东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绿色二轮电动自行车,并以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卖出。

3、2020年9月22日6、7时,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到三河市泃阳镇中门庄村东的建兴印务有限公司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未上锁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并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出。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市场公允价格为2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路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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