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住商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商河县温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某某违规停放的皖******/皖*****挂半挂车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孟某某受伤。被害人孟某某(男,33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路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支付孟某某的丧葬费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商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