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30分,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鲁******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县黄刘路**乡**村,与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张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肝脏破裂致创伤性、疼痛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事故经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损失合计人民币38万元,取得其谅解。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路某某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所制作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振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