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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广元市旺苍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路某甲驾驶川J*****号货车搭乘表弟邹某某沿S2成巴高速公路(成巴向)行驶。当日19时50许,行至S2成巴高速公路K244+710M处时,与前方因路障停在客货车道内的由莫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牵引车牵引的川R*****号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川J*****号车上乘客邹某某死亡、路某甲受伤、两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邹某某系因头部与胸部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主动脉断裂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路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甲主动让他人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赔偿义务,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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