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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48分许,路某某驾驶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元氏县因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元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信;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建书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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