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左右,被告人路某某因欠李某某债务未偿还,其以延迟偿还债务期限为目的,在电脑上伪造并彩色打印了一份文书号为(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298号的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路某某将该民事判决书出示给李某某看,并复印一份给李某某,用于搪塞李某某,拖延偿还债务。
另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培亮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60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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