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路某某(别名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段**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南宫市段**镇**村**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路某某下载发票制造软件并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软件码,使用该软件多次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给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和乐山市**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共计264份,票面额累计达27009992.5元,路某某非法获利16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军
检察官助理 邱剑波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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