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路某某因自己所欠外债无法偿还,便以能够为被害人姚某办理醉酒驾车案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现金、香烟共计人民币40880元,全部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路某某在铁路公安局民警电话规劝下主动到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计40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四海
检察员:马咏梅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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