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28分,被告人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V****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沿海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沿海公路8K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路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案发后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家沟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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