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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号,2018年9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轻型普通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镇政府驻地**羊肉馆(路某某家人经营)门口附近时,其将车辆停放在105国道西侧,因有车辆堵住了羊肉馆的门口,路某某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有人报警,路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1月14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路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庆岭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街道**路**村**号;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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