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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安东卫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掉头时,与沿安东卫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芦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岚山区人民医院找到路某某并抽取路某某静脉血备查。经鉴定,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检察官助理:许艳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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