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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长春新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1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年9月4日0时02分饮酒后驾驶吉A****Q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湖中街交会东50米处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事故后在车内失去意识,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一年二月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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