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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1986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巴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黑DA****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102国道巴彦县巴彦镇原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集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2.5949mg/100ml。被告人路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侦查,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路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拘留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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