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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小组北**栋西**户。2015年2月12日因赌博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3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28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江淮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好力保村街内道路行驶至李某某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转交警大队调查处理。2020年4月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5.讯问光盘、查获、采血视频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案发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 高 佳 琦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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