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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同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1时55分,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3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淮河道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314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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