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站旁边民房(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镇**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9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92.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路某某案发后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手机号码1385502****。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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