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口市**镇**村**号,住址**。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3时39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鲁******号二轮摩托车,沿侧张线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镇**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29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在送检的标有“路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61mg/100ml。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路某某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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