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时8分左右,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粤S5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寮步镇凫西路与香市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民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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