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80********,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冀A3****号的白色大众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庆丰街口处,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49mg/100ml。被告人路某某对此鉴定存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83385****;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