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文贤居**号楼**(户籍地:济南市**庄**号楼**单元**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玉函隧道时,车辆碰撞上道路沿石,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至现场发现被告人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赔偿济南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运行维护管理项目项目部损失1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明等)、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5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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