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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巴林左旗**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 年5 月29 日17时18 分,饮酒后驾驶蒙A3****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富河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号门前时与道路左侧电线杆发生碰撞,致电线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路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92.25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路某某准驾车型C3D型,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证明、车辆照片、归案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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