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冀TL****号牌白色铃木牌小型轿车沿武强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404-1的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伟伟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