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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25分,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育红路与曙光街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经鉴定, 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张德锋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黄骅市**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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