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大道中****号楼**单元**号,现住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1998年2月26日被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04年4月23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2013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14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0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2015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史红蕾、被害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沿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约50米处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金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勘察结束后,将被告人路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金 玲

检察官助理:王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