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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建材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公寓**栋**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路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美联天骄城小区朋友家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从朋友家出发后上万家丽路,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曲塘路,再沿曲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圭塘路,沿圭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井湾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4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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