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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受贿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7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确山县**路,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上蔡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影响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3万元。其中,受贿35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路某某在审理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王某甲的妻子吴某某委托的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某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王某甲关照,王某甲被判缓刑。

2、2012年6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甲诈骗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刘某甲价值2000元购物卡一张。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刘某甲关照,将其罪名由贪污罪变更为诈骗罪,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3、2012年6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孙某某现金5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孙某某关照,将其罪名由贪污罪变更为诈骗罪,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4、2013年4月,路某某在审理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何某某的亲戚李某甲委托的中间人蒋某某现金5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何某某关照,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2013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王某乙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王某乙的母亲李某乙现金5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王某乙关照,王某乙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6、2013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镇杨某甲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杨某甲的妹妹杨某乙2000元购物卡。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杨某甲照顾,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7、2013年10月下旬,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黄某甲涉嫌单位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黄某甲委托的中间人刘某乙现金2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黄某甲照顾,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8、2013年11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镇**村王某丙涉嫌妨害作证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被告人王某丙的弟弟王某丁现金2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王某丙关照,王某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9、2013年11月,路某某在审理胡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胡某甲的律师秦某某现金5000元,苏烟两条价值900元。后路某某在案件进度及定罪量刑时给予关照,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2013年12月,路某某在审理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邓某某的妻子张某甲委托的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某现金5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邓某某照顾,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11、2014年4、5月,路某某在审理王某戊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王某戊的哥哥王某己现金3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王某戊关照,王某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2、2014年5、6月,路某某在审理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黄某乙的妻子左某某委托的中间人韩某甲现金2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黄某乙从轻处理,黄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13、2014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白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白某某姐夫苏某某现金5000元,并在父亲住院期间收受苏某某现金1000元。上述共计现金6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白某某关照,白某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4、2014年11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陈某甲等人涉嫌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乙现金5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陈某甲关照,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15、2014年12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薛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薛某甲的父亲薛某乙委托的中间人薛某丙现金2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薛某甲照顾,薛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6、2014年12月,路某某在审理时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时某甲的侄子时某乙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时某甲照顾,时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17、2015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李某丙涉嫌贪污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李某丙妻子雷某某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丙关照,李某丙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18、2015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朱某某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犯罪案过程中,分两次收受朱某某亲戚段某某现金1万元、5000元,合计1.5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朱某某关照,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19、2015年12月,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姜某某委托的中间人王某庚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姜某某照顾,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15年年底,路某某在审理确山县李某丁涉嫌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李某丁的儿子李某戊委托的律师张某乙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丁照顾,李某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1、2016年1月至2月,路某某在审理上蔡县肖某甲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案件当事人肖某甲的弟弟肖某乙委托的中间人袁某甲现金5000元、3000元,合计8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肖某甲关照,肖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2、2016年,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李某己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李某己的父亲3万元、钧瓷摆件(花瓶)一对。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己关照,李某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17日,李某己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路某某审判的李某己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被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舆县人民法院管辖。

23、2016年8月,路某某在办理正阳县李某己等人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李某己的父亲李某庚所托的中间人袁某乙现金500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500元),共计65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己关照,李某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4、2016年秋季,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李某辛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李某辛的父亲李某壬委托的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某现金30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辛关照,李某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5、2016年中秋节前,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李某癸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经确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子介绍认识案件当事人李某癸的姐姐李某丑,并收受李某丑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癸关照,李某癸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6、2016年,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李某癸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经确山县羊某某介绍,认识案件当事人李某癸朋友叶某某,并收受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李某癸关照,李某癸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7、2017年8、9月,路某某在审理平舆县陈某丙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案件当事人陈某丙的侄子陈某丁现金1万元、2万元,合计3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陈某丙关照,陈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8、2017年10月,路某某在审理正阳县王某辛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王某辛的儿子王某壬现金1万元,苏烟两条价值900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王某辛照顾,王某辛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9、2017年11、12月,路某某在审理胡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案件当事人胡某乙的哥哥胡某丙现金2万元、3万元,合计5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胡某乙关照,胡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0、2018年4月,路某某在审理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郑某某的岳父李某寅现金1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郑某某关照,郑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31、2018年12月,路某某在审理韩某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韩某乙的妻子张某丙现金2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韩某乙关照,韩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2、2019年3月,路某某在审理上蔡县刘某丙涉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先后两次分别收受案件当事人刘某丙的亲属赵某某现金5000元、2万元,合计2.5万元。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刘某丙照顾,刘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后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11月29日,刘某丙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

33、2019年7、8月,路某某在审理上蔡县王某癸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案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王某癸亲属王某子现金3万元。

34、2019年,路某某在审理涂某甲等人诈骗案件过程中,2019年4月至9月两次分别收受案件当事人涂某甲的哥哥涂某乙现金2万元、1万元,以上合计现金3万元。

35、2019年9月中旬,路某某在审理沈某某涉嫌赌博犯罪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沈某某的丈夫付某某现金5万元。后路某某在定罪量刑时给予沈某某关照,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3万元,在定罪量刑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志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2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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