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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口区**号**楼**号,现住武汉市口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郭隆、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武汉C*****的电动车行驶至本市口区口路城市广场附近的机动车道处,遇口区交通大队民警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拦停检查。因王某某未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且使用其他电动车号牌,故执勤民警决定扣留该电动车。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路某某。被告人路某某闻讯赶至现场,欲强行将该电动车骑走,并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陈某某,撕扯其反光背心,损坏执法文书和工具。随后,被告人路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电动车行驶证、刑事侦查照片、武汉市公安局口区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侦查照片、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雯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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