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区**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家园**楼**室与罗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4X***的白色中华牌越野车,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小学东面马路上掉头时,车前部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车号为甘DCN***的奥迪牌A6轿车右后轮部,被执行安宁堡小学“护学岗”任务的沙井驿派出所民警甘某某、张某某、辅警张某某和执勤交警吴某某发现,四人赶到现场责令路某某停车,民警甘某某试图拉开车门,路某某不听制止,倒车调转车头猛踩油门从四名警察身边驶过,四人快速避让,被告人路某某驾车沿众邦大道朝北逃逸,执勤交警吴某某立即驾驶摩托车追赶肇事车辆,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行驶至众邦大道时与车号为甘A1S***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左后侧相撞,后继续驾车沿着安皋公路往北逃逸,摆脱交警追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事故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移交说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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