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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路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盛世公馆1308室酒后欲跳楼,并向楼下扔砸花盆,被警察制止后带至南苑派出所办案区处理。后路某某欲强行离开受阻,遂采取手抓、嘴咬等方式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民警徐某某右前臂挫擦伤(经鉴证,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宁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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