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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河南省力发置业有限公司在进行柘城县梁庄乡路庄村改造项目实施伐树时,错把被告人路某某的树当成其哥路某甲的树砍伐(被告人路某某的地已被征用),后被告人路某某以树被伐错为由,要求项目部被伐的78棵树按每棵100元赔偿78000元,后经协商赔偿路某某46000元。

案发后,赃物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2.证人路某乙、王某某、邵某某、路某丙、徐某某、韩某某、路某甲、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 年7 月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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