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8月26日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路某某在作案时患普通醉酒,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正常。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晚上22时许,在长葛市长社路与铁东路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小铁路处,被告人路某某酒后无故拦截,并殴打胡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某、何某某证言;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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