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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 “默往”网络社交工具招徕赌客,建立赌博聊天群,并在“浙江游戏大厅”等棋牌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以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至2020年3月被查获时,被告人路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9200元。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2张;2.书证:银行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郑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6.电子数据:“默往”软件账户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路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卢文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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