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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住泰安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路某某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路某某向居民委员会腾退位于****社区的房屋及院落。该案立案执行后,路某某拒不迁出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路某某将房院全部腾空,并交付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路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珊

检察官助理赵晓天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二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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